普法专栏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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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数字经济迅速发展,各大短视频平台热度持续增长,行业主播与其签约的MCN机构(多频道网络)关于账号归属权的争议不断。这些拥有数十万乃至数百万粉丝的账号往往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早已不是简单的个人主页,账号的投资成果究竟属于主播、运营者还是MCN机构?此类问题不仅关乎各方的经济利益,更触及法律层面的权益保护。
案情简介
小吴是M传媒公司的运营专员,公司负责市场运作和活动,小吴负责相关抖音、快手等电商平台账号的内容策划、文案编写、商品推广销售及日常运营工作,有权参与经营账号所得利益分成。小吴与公司签订的运营协议书中约定:“按照M传媒公司要求注册运营的‘电商平台账号’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衍生的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具有商业价值的权益完全归属于M传媒公司”。同日,小吴与N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具体工作内容等同于协议书内容。这种“双重打工”模式在互联网行业并不鲜见,然而,就在小吴使用个人信息实名注册账户时,矛盾的种子就已悄悄埋下。
半年后,M传媒公司就是否私自开设类似账号并经营相关业务内容与小吴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无果,小吴被踢出工作群,后与家人协同操作更改了账号登录信息。M传媒公司认为小吴此举影响了公司利益,遂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请求判令小吴向公司赔偿损失六十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小吴归还抖音平台账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吴提出反诉,请求确认案涉账户归自己所有,M传媒公司支付运营分红收益。
小吴辩称,案涉抖音账号是自己实名认证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应当归自己所有;M传媒公司以开设小号为由将自己踢出工作群纯属误会,劳动合同的根本违约方实为公司,应向自己支付运营分红收益。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M传媒公司与小吴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关于登记在小吴名下的主播账号的权属问题,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公司要求注册运营的“电商平台账号”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衍生的知识产权其他一切具有商业价值的权益完全归属于M传媒公司,故登记在小吴名下的账号归M传媒公司所有,小吴不得再自行登录。本案中,原告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协议解除是小吴单方面原因,且直播账号本身的收益不具备稳定性、持续性的特点,其价值的变化与其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经营环境、合规情形、消费对象等因素具有关联性,故M传媒公司主张小吴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结束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小吴向M传媒公司返还抖音账号,配合变更实名认证人,并将案涉账号内的款项提现至合同约定账户;M传媒公司向小吴支付十五万余元。
法官释法
《协议书》已成立并生效,抖音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经投入培育后具有商业价值,具备一般财产的属性。当事人自愿约定和处置抖音账号归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账号运营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协议书》,明确放弃对涉案抖音账号的所有权益,该意思表示明确,对双方有约束力。因此,判决该账号归M传媒公司所有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这场始于网络虚拟财产与实名认证的争夺战,最终以调解落幕。由于虚拟财产的定义、价值、权属属于新生事物,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状态。随着自媒体、直播行业的兴起,这类案件不会是个例。当虚拟财产成为新的财富形式,法律的天平如何在商业利益与劳动者权益之间校准刻度?
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权益有同等的保护地位,侵犯他人合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虚拟财产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