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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法院办理的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为特殊女孩找回爱与监护
日期:2022-05-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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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住得很开心,大家都很关心我。”在专业医护人员的照料下,孤苦无依的小敏(化名)病情逐渐稳定,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近日,经雨花台区检察院支持起诉,雨花台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雨花台区雨花街道丁墙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丁墙社区居委会)的申请,撤销其父亲朱某监护人资格,指定丁墙社区居委会为监护人。

艰难的生活  缺失的监护

小敏是一名30岁的成年女性,9岁时不幸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其母亲已离世,父亲朱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小敏共同生活。父亲朱某有饮酒习惯,经常对小敏不管不顾,导致小敏常常独自一人手持啤酒瓶和刀具等危险物品游走于小区附近,或躺在小区草坪上无人照管。在小敏精神症状出现明显恶化后,因朱某一直失联,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只得将小敏送至医院治疗。2020年9月,朱某出售了与女儿共同居住的位于外地的房屋,用以偿还个人借款,此后便不知所踪,导致小敏在小区附近流落街头,无家可归。为避免其遭受危险,小区所属派出所将小敏送至当地收容站,并联系小敏户口所属的雨花台区丁墙社区居委会照管。丁墙社区居委会接手后发现小敏精神状况不佳,遂送至医院救治至今。2021年10月,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敏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合格”的父亲能否被撤销监护资格?检察院支持起诉

在收到社区相关问题反映后,为调查取证,雨花台区检察院多次前往小敏暂住地,走访当地的公安、民政、物业公司、收容站等部门,全面了解小敏的户籍信息、身体状况和住房情况,收集掌握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充分的证据证明朱某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小敏的合法权益,其不应当也无能力继续担任监护人。同时,区检察院还逐一联系了具有监护资格的小敏近亲属,核实有无监护意愿和监管能力,可遗憾的是无人愿意照料。

为保护小敏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建议社区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保障托底作用,通过诉讼方式变更社区为小敏的监护人,最大限度保障小敏今后的医疗和生活。2021年11月,丁墙社区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朱某监护人资格,指定丁墙社区居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雨花台区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法院依法判决 为她找回缺失的爱与监护

雨花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这起关乎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高度重视,立即组建专门团队负责案件办理。经审理查明,朱某作为小敏父亲,不仅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还放任小敏不管,导致其处于无家可归、到处流浪等危困状态。

根据《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故朱某的行为已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情形。

为进一步查清丁墙社区居委会的监护能力,法院多次与居委会、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并向丁墙社区居委会发函,要求对小敏今后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安排作出书面说明,有效保障小敏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生活照料。

丁墙社区居委会在回函中对小敏的监护安置、医疗护理、经济补助等事项一一进行说明。目前,小敏正在精神病医院接受专业治疗,且病情逐渐稳定。社区居委会成功为其办理了医保、低保等社会保障,并协调相关部门尽可能争取符合条件的困难补助,尽可能为小敏提供一个专业稳定的恢复环境。同时,对于小敏出院后如何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社区居委会表示,将协助小敏解决居住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育课程或就业机会,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鉴于丁墙社区居委会对小敏今后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安排作了妥当的说明,且已实际承担起了监护职责。法院认为,丁墙社区居委会自愿承担对小敏的监护职责不仅符合《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还可以为小敏提供专业稳定的生活、医疗、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小敏的人生成长,法院应予肯定与支持。

综上,雨花台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朱某监护人资格,指定丁墙社区居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也是法院、检察院联动社区居委会、民政、妇联等部门救助特殊困境群体的一次成功尝试。民法典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细化了监护制度,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进一步严格了监护责任,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或有监护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承担监护责任。法院以判决形式撤销不适格的监护人,确定由社区居委会担任监护人,为处于无人监管处境中的被监护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为民政部门或相关社会机构规范适用法律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了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也为保障特殊人群的健康、生活、教育,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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