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专栏 >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两公司混同用工,谁也不愿支付工资,法院判决连带责任!
日期:2022-05-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利用混同用工等不规范用工方式,“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造成劳动者与公司劳动关系不明、用工主体混乱等问题,最终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近期,雨花台区法院就审理了一批“混同用工”而导致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王某与TS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TS公司从事文案策划工作,月薪3500元。2020年12月,王某收到TS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的公开信,信称:

一直以来,TS公司员工虽只与TS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服务于TS、BY两家公司。现由于TS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TS、BY两家公司决定终止同步运营,TS公司业已于2020年9月起逐步停止业务经营。自2020年10月起,TS公司员工实际只为BY公司提供劳务,参与运作项目均属BY公司,故2020年11月起员工工资应由BY公司发放,员工应尽快督促BY公司配合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王某完成公司安排的业务项目时,已是2021年2月,但正如公开信所述,自2020年11月起,TS公司停止业务经营后便再未支付王某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也同时一并停缴。于是王某将TS、BY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家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相应工资3万余元。该案属于批量案件中的一件,另有14名同事与王某处于同样困境。

庭审中,被告TS公司认为,该公司自2020年9月法定代表人邹某去世后就已停止经营,且已发信告知员工。员工于10月擅自离开公司前往BY公司工作,属于单方面与TS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员工至BY公司后所负责项目均属BY公司,与TS公司无关。故劳动者应向其实际提供劳动的相对方BY公司主张工资,TS公司无支付义务。

而被告BY公司辩称,员工系与TS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仍在合同期内,该批员工与BY公司并无劳动关系,BY公司无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王某及与王某处于同样困境的14位员工的工资到底应该由谁来支付?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查发现,TS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是BY公司实际控制人,直至2020年9月该法定代表人去世,虽TS公司逐步停止业务经营,但2020年9月、10月期间,员工工资并未停发,而是由BY公司支付给TS公司,再由TS公司下发至劳动者,由此可认为两公司存在明确关联关系。

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公开信》中所述,“员工虽只与TS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同时为TS、BY两公司提供劳动”,可认为,TS、BY公司均存在对同一批员工的用工管理行为,且该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确认。

因而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同时为两关联被告公司提供劳动,受两家公司用工管理,可以认定该两被告公司对员工存在混同用工的不规范用工行为,故,两被告TS公司与BY公司应对本案中向员工支付工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TS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工资2.6万余元,被告BY公司对被告TS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市场中不乏企业以关联公司、母子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等形式混同用工,以规避用工风险、恶意缩短劳动者工龄、降低用工成本,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等情况,最终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一旦被认定存在混同用工行为,非但不能规避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及用工风险,反而有可能加重自身义务甚至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因此,企业应规范自身用工行为,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特别关注劳动用工主体,若发现在实际劳动中存在同时为多家单位提供劳动、实际工作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用人单位无故要求劳动者变更合同主体等异常情况,应注意留存相关书面证据,以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访问量
版权所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苏ICP备12076580号-1 苏公网安备32011402010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