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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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萌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看着市面上各类奶茶店生意红火,于是琢磨着也开家奶茶店。2020年12月,李某与被告某餐饮公司签订《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和《服务合同书》,约定某餐饮公司授予李某“xxxx”奶茶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并提供包括开店选址、店面运营、物品采购、经营管理等在内的全方位指导和核心技术,合同期限为一年。李某如约交纳了品牌使用许可授权费、保证金以及服务费共计166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日渐发现餐饮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敷衍了事,迄今为止仅提供了一次店面选址服务,且招商时的诸多承诺也都无法兑现,餐饮公司的一系列违约行为导致李某的奶茶店始终未能开张。李某遂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和《服务合同书》,返还品牌使用许可授权费、保证金及服务费166000元。
以案说法
该案中,李某和餐饮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经营模式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也就是俗称的“加盟合同”。其中,餐饮公司是特许人,李某是被特许人。
餐饮公司是否隐瞒、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李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能否解除?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本案中,被告餐饮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6日,未开设过直营店,亦未在商务部门办理特许经营备案。由此可见,餐饮公司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所承诺的“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运营指导及技术支持”也未经过市场实践检验。
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被特许人提供包括其经营状况、经营资源、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等12方面的信息,违反条例规定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该餐饮公司不但未达到“拥有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的条件,且在签订合同之前,也未曾按照法律规定告知李某关于其自身的经营状况、经营资源、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等依法应予披露的信息。
李某之所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无疑是期待餐饮公司在商标、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特有经营资源能够为自己带来竞争优势,并最终产生经济效益。但餐饮公司不仅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无法为涉案加盟项目提供经营优势,而且隐瞒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披露的重要信息,导致李某无法对加盟项目的风险和盈亏进行完整、准确的评估,直接影响到投资决策,最终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对于李某要求确认解除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和《服务合同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餐饮公司是否应向李某返还品牌使用许可授权费、保证金及服务费?
案涉合同解除并不意味着已经支付的款项全额返还,应当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来判断。本案中,李某未开展实际经营,餐饮公司仅提供了一次选址服务,且无特许经营履约能力,故法院酌定餐饮公司向李某返还164000元。
裁判结果
解除李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和《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
餐饮公司返还李某164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特许经营行为日益火热,但部分特许人为了高额、快速地收取加盟费,往往采取种种手段夸大自身的经营资源,虚夸特许经营加盟收益,从而激发加盟商投资欲望,导致众多投资者在缺乏深入评估情况下就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2021年,雨花台区法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39件,同比上升56%,审结122件,同比上升52.5%。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餐饮行业,且呈现批量维权的态势。
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作为被特许人,当您考虑加入特许经营队伍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品牌考察,详细了解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其拥有的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内容,以及市场已有其他被特许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等,尽量避免因此带来的投资风险。作为特许人应当诚信经营,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合同签订后,特许人要按照约定做好对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培训、指导工作,最终实现双方共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