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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身份信息被冒用,莫名变成企业高管,法官教你如何维权
日期:2021-11-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小李,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你不仅在我公司担任职务,还同时在其他盈利性企业身兼高级管理人员职位,鉴于这一调查结果公司决定暂停你的升职计划。”收到通知的小李失望之余是一头雾水,自己只有这一份工作,并没有从事其他兼职,更不可能任职其他公司的高管。

小李拿到兼职调查报告后发现了问题,报告显示其在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人竟是多年前曾与自己有过交集的杨某,于是小李以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口头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万元。

原来,几年前小李曾委托杨某代其报名参加质量管理考试,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了杨某。没想到此后,杨某擅自将小李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下来。2012年2月,案涉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需要一名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公司监事,为了方便省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杨某便想到可以利用李某的身份信息“解决”此事。

于是在未告知小李、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召集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并决议由小李担任公司监事,随后冒用小李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因此,小李才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当”了好几年企业高管,更在今年导致小李无法在自己任职的公司顺利升职。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

支持原告李某诉请,被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当庭向李某道歉并获得李某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1万元经济赔偿,因被告在庭审时自认同意对原告给予经济赔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与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双方的主张和自认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法官说法

本案是冒名办理工商登记的一起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被冒名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材料大多存在如因入职、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登记等对外主动提供身份证相关材料,或身份证件曾经丢失等被动地对外泄露的经历。

今天我们将对如何防范冒用姓名引发侵权风险作出以下几点提示:

1.公民个人应加强防范意识。如在使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相关业务手续时,需及时取回身份证原件,并在复印件显著位置标记“仅限办理××业务使用”等字样。如身份证件不慎丢失或失窃,除补办证件外,还应尽快至相关部门挂失,必要时登报进行公告,注意证据留存,以便发生纠纷时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2.公民应杜绝出借身份证件或信息给他人使用。针对身份证被冒用最简单的防范方法就是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出借他人使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出于为朋友帮忙或获取利益等原因,将个人身份证件或信息主动出借给他人用于登记或挂名。如公司注册登记时,出借人挂名登记为公司股东,虽实际并不享有相关股东权益,然而一旦涉诉,则有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出借人很难以对公司经营情况不知情或自己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提出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有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股份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在对后果没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贸然出借身份信息。

3.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公司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利用他人姓名等身份信息进行冒用登记的违法行为,试图躲避债务或违法经营的主观恶意明显,既扰乱了公司登记制度、亦侵害了被冒用人的民事权益。该类经营者往往既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又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公司经营者应从长远考虑,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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