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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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南京中院发布2020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雨花台区法院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入选。
基本案情
李某于1988年入职南京某建筑公司。2019年5月22日,李某向南京某建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23日解除。2019年5月31日,南京某建筑公司复函要求李某填写《员工离职交接审批表》并核对在职期间所涉工程的各类结算。2019年6月14日,李某向南京某建筑公司发送《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函的回复》,进一步明确李某无工作需交接,并承诺如因李某怠于工作交接而使公司蒙受损失,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019年6月24日,南京某建筑公司再一次向李某复函,继续要求李某按照南京某建筑公司要求办理离职审批。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李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南京某建筑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院认为,李某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以南京某建筑公司的同意为前提,具有法律效力。南京某建筑公司以其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不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于法无据,依法判决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劳动者也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协助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但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办理离职交接等原因拒不同意劳动者离职,拒绝履行自身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因未协助办理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本案厘清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后合同义务的条件,纠正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进一步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