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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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5834号
南京蓝河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鸿政诉被告南京蓝河酒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祝怡
联系电话:025-83529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