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9405号
刘顶全、首旭(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陶庆兵货运部: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吴文丽
联系电话:025-83523668、83529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