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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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4811号
钱诗贵: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毕金宝诉被告田坤、钱诗贵、南京蓝鲸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心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张怡
联系电话:025-83529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