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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双龙诉被告石高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日期:2023-09-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7073号

石高山:

本院受理李双龙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轶

联系电话:025-8352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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