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5027号
南京连富海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南京梁海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张景山、梁海:
本院受理原告蔡青诉被告南京连富海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梁海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张景山、被告梁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徐睿
联系电话:8352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