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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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3570号
南京之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义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阜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之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义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史佳丽
联系电话:025-8352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