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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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4114号
单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柏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承办法官:刘芳
联系电话:025-8352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