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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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2017号
向俊:
本院受理原告叶东升与被告向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官:史佳丽
联系电话:025-8352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