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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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3013号
刘永利、费堃: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生与被告刘永利、费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邓亮
联系电话:025-8352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