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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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14民初10111号
郭正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博煜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宋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韩芳
联系电话:025-83529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