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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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765号
刘顶全、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陶庆兵货运部、被告首旭(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心福、原告孔霞、原告张志伟、原告张志坤与被告刘顶全、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陶庆兵货运部、被告首旭(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变更诉请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雪萍
联系电话:025-83529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