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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朱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日期:2023-0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68号

朱巍: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米玲

联系电话:068-8352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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