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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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14民初8913号
南京猿来码往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严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们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祝怡
联系电话:025-83529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