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14民初9893号
南京紫梧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淑杰与被告南京紫梧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应更正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史佳丽
联系电话:025-8352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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