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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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14民初10113号
沈子荣:
本院对王栋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徐闽
联系电话:025-83523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