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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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14民初3673号
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被告黑龙江北大荒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郑朝明
联系电话:025-83529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