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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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14民初3673号
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北大荒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郑朝明
联系电话:025-83529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