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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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14民初2758号
南京鸿象木业有限公司、仇春国、蔡永康、王增耀:
本院受理徐弘毅诉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全金华
联系电话:025-83523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