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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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14民初4773号
南京三晶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沃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南京中鑫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来安县鹏飞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春龙翔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蓉蓉
联系电话:025-83523602、9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