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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茆志平与被告张绍全、江北新区灵泉益电子商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日期:2022-07-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14民初3294号

张绍全、江北新区灵泉益电子商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茆志平与被告张绍全、江北新区灵泉益电子商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承办法官:吴雪萍

联系电话:025-8352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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