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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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01-19
(2021)苏0114民初4958号
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玲与被告刘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史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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