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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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01-18
(2021)苏0114民初7614号
刘捷、南京滴卡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周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关于原告张英荣诉被告刘捷、南京滴卡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周建、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米玲
电话:025-8352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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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