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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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12-20
(2021)苏0114民初6786号
颜云、刘国兵、南京大江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颜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颜云、刘国兵、南京大江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娟娟
电话:025-8352369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