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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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玉兰与被告江苏新空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空中英语专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2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252号
江苏新空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空中英语专修学校:
本院受理黄玉兰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顾正麟
电话:025-83523654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石鑫与被告王玉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2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352号
王玉川:
本院受理石鑫诉你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顾正麟
电话:025-83523654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石昕与被告张琼、马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2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160号
张琼:
本院受理石昕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王军申请宣告朱宁失踪一案的公告
2021-10-2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特457号
朱宁:
本院受理王军申请朱宁失踪一案,经查:(朱宁,男,1984年8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8408271613,汉族 )于2015年4月起,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朱宁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刘芳
电话:025-8352363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程学玲诉被告王刚、刘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2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472号
王刚、刘庆霞:
本院受理原告程学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费月华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