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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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国华与被告李盼盼、许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479号
许乃松:
本院受理曹国华诉你、李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程天宏诉被告南京鸿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4-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5221号
南京鸿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天宏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5221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板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
原告谷凯诉被告南京利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4-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4771号
南京利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谷凯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471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田强
电话:025-8352961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戴克超诉被告江苏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4-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4867号
江苏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戴克超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田强
电话:025-8352961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恒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柳、向婷婷买卖合同纠纷
2021-04-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5385
南京大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柳、向婷婷:
本院对南京恒泰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5385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车车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796号
上海车车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袁兆海与被告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100号
冯波:
本院受理袁兆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许升恩诉被告李秀敏、第三人上海卡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的公告
2021-04-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4433号
上海卡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许升恩就(2020)苏0114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书剑
电话:025-83523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宏水诉被告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665号
李莹: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孝祥诉被告吴佳净、南京佰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5757号
吴佳净、南京佰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孝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苏0114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费月华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陈雯与被告王晨离婚纠纷的公告
2021-04-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230号
王晨:
本院受理原告陈雯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2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铁心桥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丛蓉
电话:025-8352367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