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原审原告陈海宝诉原审被告展飞的公告
2021-01-2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申27号
展飞:
关于原审原告陈海宝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苏0114民申27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杨俏
电话:025-8352963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桂锋诉被告潘仁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1-2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70号
潘仁豪:
本院受理刘桂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郑康诉被告刘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1-2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2806号
刘陈祥:
本院受理原告郑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苏0114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沃柯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1-2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62号 宁波沃柯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