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原告阳光绿城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宁的公告
2019-12-3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6162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绿城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杨学春与被告杨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19-12-3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4730号
杨双: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春与被告杨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4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波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茂鼎食品有限公司、廖永淳、简展敏、淮安合祥饮料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9-12-3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6904号
南京茂鼎食品有限公司、廖永淳、简展敏、淮安合祥饮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邓亮
电话:025-8352368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