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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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蓉诉被告石春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公告
2019-12-2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7119号
石春银:
本院受理原告王蓉诉被告石春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波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吴福权诉被告赵部春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19-12-2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388号
赵部春:
本院受理原告吴福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尚小强
电话:025-83529647、025-8352360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杨峻峰诉倪锁粉、南京欧沃斯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公告
2019-12-2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5851号
倪锁粉、南京欧沃斯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峻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书剑
电话:025-8352367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祥林与被告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19-12-2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4363号
杨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祥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全金华
电话:025-8352367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童玉泉与被告王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19-12-2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3697号
王苏容:
本院受理原告童玉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全金华
电话:025-8352367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涛诉被告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的公告
2019-12-2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2081号
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刘涛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米玲
电话:025-8352961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建阳光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9-12-2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7245号
深圳市中建阳光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建阳光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