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原告周莉与被告江苏森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桑李、张喜旭借款合同纠纷的公告
2019-11-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5968号
江苏森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桑李、张喜旭:
本院受理周莉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江苏欧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嘀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侯效云的公告
2019-11-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6011号
广州嘀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侯效云:
本院受理江苏欧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罗贵明
电话:025-8352366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包瑞诉被告王玉溪的公告
2019-11-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2687号
王玉溪:
本院受理原告包瑞诉被告王玉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2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波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泓奥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赵文龙的公告
2019-11-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3639号
赵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泓奥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赵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顺丽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宋国福的公告
2019-11-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3852号
宋国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顺丽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宋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浩康五金销售中心诉被告宋国福的公告
2019-11-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3884号
宋国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浩康五金销售中心诉被告宋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董昭中诉被告临沂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德明的公告
2019-11-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4081号
临沂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德明:
本院受理原告董昭中诉被告临沂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苏0114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鹏诉被告朱维红的公告
2019-11-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114民初6733号
朱维红:
本院受理张鹏诉朱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邓亮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